塞舌尔基金简介
塞舌尔基金(Seychelles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据2009年《塞舌尔基金法》(The Foundation Act, 2009)及其修正案,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创立,并登记在塞舌尔国际商业管理局(SIBA)基金注册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可持有任何形式的资产的法人实体。基金财产源自于捐赠,最少1美元或其他等值的币种。
一、基金的特点
1.捐赠承诺可在基金成立后兑现,不影响基金本身的成立与生效;
2.基金对于所受捐赠之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独立于创立人、受益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财产;
3.基金收益在塞舌尔完全免税;
4.基金为独立法人,可持有任何形式的财产,并享有充分的处置权。
二、基金的用途
1.开立银行账户,进行金融理财;
2.保护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财产;
3.用以延续家族生意,防止继承人内部分裂,外人掌权等情况发生;
4.积累并管理进行科学、慈善等活动的资金;
5.收取版税及其他收入;
6.持有不动产或贵重动产等,但该财产不得位于塞舌尔当地;
7.为财产保护或税务筹划。
三、基金结构:
创立人:至少一个,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允许有匿名创立人。
基金管理人:至少一个,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类似公司中的董事,无需持有任何特殊资质。
保护人:可选择性委任,保护人的委任可以写入基金章程(Charter)或规则(Regulation)中,其中规则无需在注册处备案,仅为基金内部文件;保护人为基金的最终控制人,可行使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创立人、受益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被委任为保护人,但唯一管理人或唯一受益人不可担任保护人。
受益人:应在基金章程或规则中明确,受益人可以为创立人,但创立人可以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受益人仅对基金财产有收益权,不对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有管理权和决定权。
创立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受益人的国籍、住所、居所和性质(自然人/法人)均不受限制。
四、基金合规要求:
◎基金的设立及维护
1.基金设立仅需将其章程在SIBA基金注册处备案,章程中包含以下信息:
1)基金名称;
2)基金成立目的;
3)基金创立人名称及地址;
4)基金设立的初始财产;
5)基金注册代理人名称及其在塞舌尔的注册地址;
6)基金存续时间(可为设定的任意有限时间或永久存续);
7)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称、地址及其权限;
8)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指定/免除规则,以及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指定/变更受益人、修订基金章程的决议时所应当采取的形式和程序。
2.基金章程应由全体创立人签署后递交基金注册处备案,备案完成后,注册处将出具基金注册证书给创立人。
3.基金注册地址应位于塞舌尔,并应与其注册代理人地址保持一致。
4.基金设立的初始财产无需基金设立时支付,可在完成注册并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后支付,相关支付没有时间限制。
◎年审/备案:
1.基金需保有完整的财务记录并不必须保存在其注册地址,但如保存在其他地址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及时告知该记录存档地点。
2.基金无需进行年度申报、税务申报、审计,亦无需召开年会。
◎基金注册证书等注册完成文件可在塞舌尔办理海牙认证。
五、基金设立所需文件/信息
1.基金名称,可选择任何语言,但必须以“基金”一词结尾,如注册非英文/法文名称的,需要同时提供英文/法文翻译;
2.基金成立目的(必须是可能的、合理的、合法的、符合道德标准的);
3.基金之创立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保护人(如有)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地址信息证明文件(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即可满足该两类证明文件的需要);
4.基金管理委员会权限;
5.基金初始财产,至少1美元,可在设立后支付;
6.基金存续时间(可设置为永久存续)。
六、免责声明
本文乃根据塞舌尔政府公开文件、当地律师介绍等信息来源编制,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若有当地法律、政策要求与本文不符之处,请客户自行向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获取意见。
七、申请基金会的费用。
包括:基金设立费用
注册代理人费用
申请基金牌照费用
八、维护费用
包括:次年度注册代理人费用
次年度基金牌照续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