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自2010年香港税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香港已签署了数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有全面性协定均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标准: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奥地利 | 0-10% (1) | 3% | 零 |
比利时 | 5-15% (2) | 5% | 10% |
文莱 | 零 | 5% | 5-10% (3) |
匈牙利 | 5 – 10% (4) | 5% | 5% |
印尼 | 5 – 10%(4) | 5% | 10% |
爱尔兰 | 0 | 3% | 10-15%(6) |
科威特 | 0-5%(7) | 5% | 5% |
卢森堡 | 0-10%(8) | 3% | 零 |
中国大陆 | 5-10%(9) | 7% | 7% |
荷兰 | 0-10%(10) | 3% | 零 |
泰国 | 10% | 5-10%(11) | 10-15%(12) |
英国 | 0-10%(13) | 3% | Nil |
越南 | 10% | 7-10%(14) | 10% |
注释: | |
注 (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2)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3) |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6) | 除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信贷销售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或资助的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支付予提供退休金服务人士外,其预扣税率为10%. |
注 (7) | 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8)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9)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0)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公司股票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合资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定期交易。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1) |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2)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3) | 所有物业投资工具,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支付的股息之预扣税率为15%,其实益拥有人为退休金计划者除外。 |
注 (14) |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
香港公司只有申请到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才可以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的待遇。很多客户认为香港公司就肯定可以申请到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
居民身分证明书
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一份足以证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分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表格并非由税务局发出,税务局并不会在其上签名或盖章,由奥地利、比利时及卢森堡发出的表格则例外。
在香港与有关的税务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生效后,香港主管当局才会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会获发一份居民身分证明书。请按这里以参阅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税务管辖区的资料。
香港主管当局当尽力协助香港居民申请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该人士明显地不可享受有关待遇时,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因此,假如该人士并不符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有关条文订明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则可能出现该人士不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的情况。对于遵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的条款和维护其宗旨,香港主管当局尤其重视,不会向那些明显不可获外地税项宽免的人士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如果香港主管当局有理由相信该人士并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在决定是否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前,香港主管当局或会要求该人士提供进一步资料。若缔约伙伴对该人士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一事存疑,则香港主管当局可能会进行资料交换,以助确定该人士是否可获有关待遇。
该人士亦须留意,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将会成功。该人士是否可获外地税项宽免将由缔约伙伴作出最终决定。缔约伙伴会就该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和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作出决定。如香港居民认为缔约伙伴不应拒绝给予其应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会考虑按照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该缔约伙伴进行磋商。
为协助香港主管当局决定是否可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任何人士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谁可申请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你可以参阅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有关条文及议定书,以确定你就该协定 / 安排而言是否属于香港居民。
申请表格
你须要填写适当的表格:
缔约伙伴 | 表格 | |
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 个人 | |
中国内地 | IR1313A (10/2015) | IR1314A (10/2015) |
其他税务管辖区 | IR1313B (10/2015) | IR1314B (10/2015) |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为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申请人不需要夹附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
如何申请
请把填妥的申请表格交到: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
税务大楼 36 楼
税务局
税收协定组
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处理时间
处理有关申请一般需时二十一个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当局未能根据所得的资料以确定你的居民身分,将会要求你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一般而言,就2014年5月19日后收到的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会以邮递方式寄给你。若你欲亲自领取居民身分证明书,须在递交相关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时,以书面一并作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