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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條例》(第622章)已予修訂,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重要控制人”),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公司條例》第12部已加入新訂的第2A分部,該分部會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根據《公司條例》第24條,發出《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指引》”),就新規定的運作提供指引。

何類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即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當中包括:
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須於何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如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地方備存登記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備存。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

登 記 冊 須 載 有 :
 公 司 每 名 重 要 控 制 人 的 所 需 詳 情
 公 司 每 名 重 要 控 制 人 的 須 登 記 更 改 的 詳 情
 指 定 代 表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聯 絡 資 料
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新 訂 附 表 5C 須 註 明 的 所 有 額 外
事 項 。 以 沒 有 重 要 控 制 人 的 公 司 為 例 , 該 公 司 須 在
重 要 控 制 人 登 記 冊 內 註 明,“本 公 司 知 道,或 有 合 理
因 由 相 信 , 本 公 司 沒 有 重 要 控 制 人 ” 。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是谁?

包括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和須登記人士。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3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指定代表人?

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代表,以提供與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

 1,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或
2,《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下(第615章)稱“《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未能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凡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如需详细资料,请参阅以下公司注册处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网站:
https://www.cr.gov.hk/s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

或致电铪泰商务秘书热线

010-58208681、1362135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