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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耳基金簡介

塞舌耳基金(Seychelles Foundation,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依據2009年《塞舌耳基金法》(The Foundation Act, 2009)及其修正案,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創立,並登記在塞舌耳國際商業管理局(SIBA)基金註冊處,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持有任何形式的資產的法人實體。基金財產源自於捐贈,最少1美元或其他等值的幣種。

 

一、基金的特點

1.捐贈承諾可在基金成立後兌現,不影響基金本身的成立與生效;

2.基金對於所受捐贈之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獨立於創立人、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個人財產;

3.基金收益在塞舌耳完全免稅;

4.基金為獨立法人,可持有任何形式的財產,並享有充分的處置權。

 

二、基金的用途

1.開立銀行帳戶,進行金融理財;

2.保護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財產;

3.用以延續家族生意,防止繼承人內部分裂,外人掌權等情況發生;

4.積累並管理進行科學、慈善等活動的資金;

5.收取版稅及其他收入;

6.持有不動產或貴重動產等,但該財產不得位於塞舌耳當地;

7.為財產保護或稅務籌畫。

 

三、基金結構:

創立人:至少一個,可為自然人或法人;允許有匿名創立人。

基金管理人:至少一個,可為自然人或法人,類似公司中的董事,無需持有任何特殊資質。

保護人:可選擇性委任,保護人的委任可以寫入基金章程(Charter)或規則(Regulation)中,其中規則無需在註冊處備案,僅為基金內部檔;保護人為基金的最終控制人,可行使變更基金管理人或受益人的權利;創立人、受益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被委任為保護人,但唯一管理人或唯一受益人不可擔任保護人。

受益人:應在基金章程或規則中明確,受益人可以為創立人,但創立人可以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受益人僅對基金財產有收益權,不對基金財產及基金運作有管理權和決定權。

創立人、管理委員會成員、受益人的國籍、住所、居所和性質(自然人/法人)均不受限制。

 

四、基金合規要求:

◎基金的設立及維護

1.基金設立僅需將其章程在SIBA基金註冊處備案,章程中包含以下資訊:

1)基金名稱;

2)基金成立目的;

3)基金創立人名稱及地址;

4)基金設立的初始財產;

5)基金註冊代理人名稱及其在塞舌耳的註冊地址;

6)基金存續時間(可為設定的任意有限時間或永久存續);

7)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名稱、地址及其許可權;

8)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指定/免除規則,以及基金管理委員會做出關於指定/變更受益人、修訂基金章程的決議時所應當採取的形式和程式。

2.基金章程應由全體創立人簽署後遞交基金註冊處備案,備案完成後,註冊處將出具基金註冊證書給創立人。

3.基金註冊地址應位於塞舌耳,並應與其註冊代理人地址保持一致。

4.基金設立的初始財產無需基金設立時支付,可在完成註冊並為基金開設銀行帳戶後支付,相關支付沒有時間限制。

◎年審/備案:

1.基金需保有完整的財務記錄並不必須保存在其註冊地址,但如保存在其他地址的,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及時告知該記錄存檔地點。

2.基金無需進行年度申報、稅務申報、審計,亦無需召開年會。

◎基金註冊證書等註冊完成檔可在塞舌耳辦理海牙認證。

 

五、基金設立所需檔/資訊

1.基金名稱,可選擇任何語言,但必須以“基金”一詞結尾,如註冊非英文/法文名稱的,需要同時提供英文/法文翻譯;

2.基金成立目的(必須是可能的、合理的、合法的、符合道德標準的);

3.基金之創立人、管理委員會成員、保護人(如有)和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地址資訊證明檔(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其居民身份證即可滿足該兩類證明檔的需要);

4.基金管理委員會許可權;

5.基金初始財產,至少1美元,可在設立後支付;

6.基金存續時間(可設置為永久存續)。

 

六、免責聲明

 本文乃根據塞舌耳政府公開檔、當地律師介紹等資訊來源編制,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見。若有當地法律、政策要求與本文不符之處,請客戶自行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獲取意見。

 

七、申請基金會的費用是30000元人民幣。

 包括:基金設立費用

      註冊代理人費用

      申請基金牌照費用

 

八、維護費用20000元人民幣

 包括:次年度註冊代理人費用

    次年度基金牌照續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