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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銀行和信託公司牌照申請指南

1. 介紹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國際商業公司如要進行國際銀行或信託業務必須持有牌

照。此類國際商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必須明確指示除非董事會批准牌照,公司禁止

進行任何國際銀行或信託業務。

2. 獲得銀行牌照的程式

有三類不同的銀行牌照,申請時,首先確認需要的牌照屬於哪一類。《國際商業公

司法》規定了三類牌照,如下:

a) 擁有級國際銀行牌照的持牌機構,須持有由委員會不時規定的最低資本,但實

收資本不得低於三百萬美元,其中五十萬美元應交存於委員會,或根據情況以官方

建議委員會認可的方式交存。

b) II 級銀行牌照允許持牌機構為受限名單上或在獲得牌照的條件中列表指定的客戶

運行國際銀行業務,這都是由委員會不時批准的。擁有II 級銀行牌照的持牌機

構,須持有由委員會不時規定的最低資本,但實收資本不得低於五十萬美元,其中

十萬美元應交存於委員會,或根據情況以官方建議委員會認可的方式交存。

c) III 級國際銀行和信託牌照允許持牌機構為不受限名單上的客戶運行國際銀行和

信託業務。擁有III 級國際銀行和信託牌照的持牌機構,但實收資本不得低於三百

萬美元,其中五十萬美元應交存於委員會,或根據情況以官方建議委員會認可的方

式交存。

申請人需按規定的格式遞交申請,如需要,需遞交公司章程或章程延續,並須支付

不可退的適用牌照牌照費,以及不可退的牌照申請費即適用牌照費用的10%。這

些檔需同申請一起遞交,章程和備忘錄需一式三份。牌照獲批與否由委員會董事

會決定。

ii 獲得信託牌照的程式:

想要進行信託業務的申請人,申請時,首先確認需要的牌照屬於哪一類。《國際商

業公司法》規定了兩類牌照,如下:

a) I 類一般國際信託牌照此信托牌照可以不受限制地運行國際信託業務。持牌機

構須持有由委員會不時規定的最低資本,但實收資本不得低於二十五萬美元。

b) II 類限制國際信託牌照:此牌照允許持牌機構為受限名單上或在獲得牌照後按列

表中指定的部分條款的客戶運行國際銀行業務,這都是由委員會批准的。

申請人需按規定的格式遞交申請,如需要,需遞交公司章程或章程延續,並須支付

不可退的適用牌照牌照費,以及不可退的牌照申請費即適用牌照費用的10%。這

些檔需同申請一起遞交,章程和備忘錄需一式三份。牌照獲批與否由委員會董事

會決定。

3.盡職調查要求

為了獲批,委員會必須對董事或高級職員進行盡職調查,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該

費用必須提前支付給委員會。在申請審核期間,委員會也可能對申請公司及其子公

司進行財務狀況的調查和問詢。尤其會對申請公司、其董事和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

歷史;董事或擬議董事的品質和經驗;資本充足狀況;受服務的群眾和個人的需

求,盈利前景以及雇主在安提瓜和巴布達境內的前景進行調查。

4.銀行的資本和存款要求

《國際商業公司法》的第35 制定法文件規定成立國際銀行企業的最低實收資本

為:

1. I 級國際銀行牌照300 萬美元

2. II 級國際銀行牌照50 萬美元

3. III 級混合國際銀行牌照300 萬美元

法規還規定以上牌照要求的資本條件中,每個牌照應存放一份押金於委員會,或根

據情況以官方建議委員會認可的方式交存。如下:

1. I 級國際銀行牌照50 萬美元

2. II 級國際銀行牌照10 萬美元

3. III 級混合國際銀行牌照50 萬美元

法規還說明以上形式的已存放或投資金額不能不經委員會明確許可撤回。

ii 信託的資本要求

《國際商業公司法》的第35 制定法文件第42)和(3)條規定立國際信託公司

的最低實收資本為:

1. I 類一般國際信託牌照25 萬美元

2. II 類限制國際信託牌照NIL

5.處理申請時間

法律規定委員會必須在收到申請個月內批准或拒絕牌照,或如果需要補交資料,

則是收到補交資料後14 天內。如果為公共利益所需,委員會可在牌照附上條款和

條件。

6.牌照條件:

按時交付規定的年費是牌照的條件之一。未經委員會批准,持照人禁止在安提瓜境

內外成立任何子公司及分支機構,或在因特網上提供任何服務。根據《國際商業公

司法》規定,持照人需按要求在安提瓜和巴布達內成立公司實體並向委員會提交盈

利報告。此外,《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國際銀行公司的董事必須為自然人,至

少有一名董事必須是安提瓜和巴布達的公民和居民。

7.撤銷牌照

以下情況委員會可能會撤銷其牌照:若持照人在獲得牌照個月內未開展國際銀行

業務;違反牌照任一條件;違反《國際商業公司法》,《洗錢(預防)法》或停止

經營申請牌照的銀行業務。

8.現場檢查

持牌機構要接受委員會每年的現場檢查。檢查費用由持牌機構承擔。

9.評價標準

委員會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表的《有效銀行監管的主要原則》中的並表監

管的概念進行評價。為了能夠有效地評價監管,檢驗,和管制牌照的能力,委員會

需要檢驗企業擬定的企業結構和企業加盟。因此牌照申請方必須提供一些資料,這

些資料是根據主要股東和子公司(除牌照持有者外)現有的和擬定的金融服務活動

的性質和程度,以及對這些金融活動監管的性質和範圍。

委員會在評價企業結構造成的風險度時,和在評價該風險對於委員會的監管能力的

影響時需要考慮的特定因素有以下幾種。

(a) 牌照持有者的金融活動

· 銀行或信託公司的金融服務活動

(b) 牌照持有者的系統重要性

· 銀行或信託公司的絕對規模或預期角色,相對於安提瓜和巴布達財政部門的

規模

(c) 集團金融活動的主要性質

· 金融服務活動的範圍,應考慮以下因素:

集團企業結構的複雜性;

集團戰略方向和所計畫的金融服務的性質;

如蔓延,集團成員間放款等需謹慎注意的問題的可能性;

地理位置分散的金融服務活動的存在和程度;和

牌照持有者將會用的品牌和該品牌與其他活動所用的品牌不同的程度,以

便識別潛在的蔓延問題。

(d) 牌照持有者的自主性

· 銀行或信託公司在多少程度上是自立和能自給的運作機構,具有權利獨自做

出決定。在作出此項決定時,委員會將考慮以下因素:

牌照持有者董事會的董事在多少程度上是獨立於集團下其他公司的董事會

銀行的管理在多少程度上對於牌照持有者是獨特的

(e) 組織在管理方面的疏忽

· 所在國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和公司集團內子公司的監管機構在多少程度上

符合巴塞爾核心原則。

10. 資料要求

委員會已確認申請者應提交的,能幫助申請的關鍵資訊。要求此信息是為保證主要

股東堅決致力於牌照持有者,牌照持有者現有和會有足夠資金,還保證有適當的措

施能夠從一開始就支持運作,因而減少失敗的可能性。申請草案中所需的關鍵資訊

包括:

(a) 所有權和財政實力:

(i) 申請方名稱;

(ii) 管轄區的名稱和申請方的註冊或成立日期;

(iii) 主要業務地點和公司總部地址

(iv) 註冊檔和修訂檔的影本,和經法律顧問見證的公司章程,章程如有任何

限制則需標出(請包含法律顧問的姓名和地址);

(v) 如果有,則申請方當前的組織結構和最終母公司,和公司集團內所有公司,包

括:

· 申請方,最終母公司,和兩公司的所有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鏈內的所有公司

(與持有的百分比);和

· 申請方擁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10 的投票權的所有公司

(vi) 關於投票協議,或其他導致個人擁有直接或間接申請方或其最終母公司控制權

的安排的任何資料細節;

(vii) 所有持有申請方重要利益(大於百分之的任何類別的表決權股份或百分之

10 的任何類別的無表決權股份)的人員的姓名列表,包括生日,地址,職業,公

民身份,和持有股份的百分比;

(viii) 申請方由政府或政治分支機構及其代理人或專門機構持有的任何股份或所有

權利益的細節,和一份他們與申請方的牽連的總結;

(ix) 申請方和其子公司的金融和其他活動的總結,包括申請方和其子公司運作的管

轄區的列表;

(x) 外資金融機構應提供用於本地管轄區的監管性質和範圍,和機構是否受綜合並

表監管和管制的資料。機構應通知委員會,申請方主要業務地點的監管機構是否知

道申請方擁有一家離岸銀行或信託公司的意向,和申請方成立離岸銀行或信託公司

是否需要外地銀行的所在地監管者的管制認可。應包括所在地監管者的聯繫資訊

和,如適用,則所在地管轄區管制認可的程式和時間;

(xi) 經審核的申請方與最終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影本,如適用,過去年的合

並財務報表影本(財務狀況表,收益賬,現金流量表)和最新年度財務報告複印

件;

(xii) 申請方是否有犯罪記錄或違反法定或其他行政或監管的法規;和

(xiii) 申請方財務資源的性質和充分性的證據,必須證明申請方有能力向牌照持有

者提供持續的支持或證明有足夠財務資源使用權限。

持有牌照的公司直接或間接屬於一個或數個人時,委員會將要求附加個人資料,資

料至少包括每人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現用地址,和工作履歷。委員會還會要求提

供個人財務資訊,此信息必須能夠清楚地證明擬定的股東擁有或有許可權使用財務資

源給牌照持有者提供持續的經濟支持。

提供針對每人的有形資產監管,犯罪判刑,或違反法定或其他行政或監管法規的資

料。

(b) 商業計畫書

一份年的商業計畫書,包括:

(i) 申請方想要註冊一家離岸銀行或信託公司的原因;

(ii) 目標市場分析,擬定牌照持有者會追求的商機和追求計畫分析;

(iii) 競爭對手分析,指出威脅與機遇和如何面對它們的計畫;

(iv) 申請方相信牌照持有者會取得成功的原因和取得成功的總體計畫。計畫應陳列

做出的所有關鍵假設;

(v) 擬定牌照持有者將實施的事業和將提供的服務的概況;

(vi) 年的預計財務報表,包括財務狀況表,收益賬,和現金流動表(悲觀和樂

觀的兩個版本)。確認和詳述做出的關鍵假設,包括初始成本,詳細資本計算。如

委員所運用的格式:包括一份說明和任何表外業務活動。應確認主要資產,債務,

收入和開銷類別。

(vii) 根據牌照持有者的投資和貸款檔案,投資和貸款制度,標準,和程式的概況。

(viii)一份“瞭解你的客戶”的政策與程式的詳細解說。

(ix) 業務擴張的啟動資金和將來籌集資金的來源,以資本計畫和融資政策的形式,

包括一份對於所需的將來籌集資金的估算。資金額應達到牌照持有者的業務需求標

准。

(x) 提供公司章程細節;

(xi) 預計工作人員補充和一份組織結構圖,表明中高級職位和主要職責的彙報關

系,和一份每人將執行的任務的說明;

(xii) 如果網路平臺(電子商務平臺)將組成牌照持有者的主要組播轉發結構,必須

鑒定出給申請方和其客戶雙方造成的風險影響,並以委員會滿意的方式解決。商業

計畫書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 買方,員工,和賣方將如何被驗證身份和授權,以防止抵賴和欺詐;、

· 網路安全的物理性和邏輯性,包括網站的安全性;

· 客戶資訊安全性;

· 系統容量的管理;

· 通訊的加密;

· 電子電腦審計的供應;和

· IT 計畫的發展和維護有關的連續成本和應急費用;

(xiii) 與合夥人或第三方的,可以預期的,任何集團內材料外包安排的說明,包括

任何可能在牌照範圍外執行的數據處理功能;

(xiv) 牌照持有者的計畫財政年度終結;

(xv) 詳細的供應政策和一份大致的執行商業計畫預計費用的說明;和

(xvi) 商業計畫發展的關鍵假設偏差的應急計畫(提供靈敏度分析,指出不同方案

商業計畫的結果)。

(c) 管理

(i) 牌照持有者直接負責監督運作的高級行政長官的資訊,以及每位董事的資訊,

資訊需要是為了說明有關於公司註冊的法律條文。這些資訊應包含以下內容:

·全名和地址;

·職位;

·出生地和出生日期;

·國籍;

·說明個人主要業務(如果不是持牌機構全職雇員);

·若他/她是高級執行官,需提供任何有形資產監管,犯罪判刑,或違反法定或其

他行政或監管法規的資料的詳細資訊。

(ii) 每一位將要在持牌機構工作的董事或高級行政長官,需提交一份完整的人格問

卷。

(iii) 外部審計事務所和合夥人的名字和地址;

(iv) 法律顧問的名字和地址。

(d) 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控制政策和過程

作為發牌過程的一部分,申請人必須為新的持牌機構提供一份關於提出的主要風險

管理、控制流程和政策的說明。這些進程的審查將使委員會足夠確信持牌機構將會

遵守執政地位、法律和法規。工作範圍將取決於該機構的規模和風險狀況。在這方

面,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i) 策略計畫:應含支持此計畫潛在計畫的詳細資訊。該計畫應詳細說明其經營環

境的預期變化。

(ii)主要風險分類的政策:確定申請人主要風險區域和控制機制,以監控風險承受

力和風險管理。其中主要風險有市場、信用、運營、技術、資產流動性、法律、法

規和策略。提供融入母公司運營的任何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的詳細資訊。包括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