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自2010年香港稅務(修訂)條例實施以來,香港已簽署了數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所有全面性協定均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標準:
香港協定下的預扣稅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奥地利 | 0-10% (1) | 3% | 零 |
比利时 | 5-15% (2) | 5% | 10% |
文莱 | 零 | 5% | 5-10% (3) |
匈牙利 | 5 – 10% (4) | 5% | 5% |
印尼 | 5 – 10%(4) | 5% | 10% |
爱尔兰 | 0 | 3% | 10-15%(6) |
科威特 | 0-5%(7) | 5% | 5% |
卢森堡 | 0-10%(8) | 3% | 零 |
中国大陆 | 5-10%(9) | 7% | 7% |
荷兰 | 0-10%(10) | 3% | 零 |
泰国 | 10% | 5-10%(11) | 10-15%(12) |
英国 | 0-10%(13) | 3% | Nil |
越南 | 10% | 7-10%(14) | 10% |
注释: | |
注 (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2)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3) |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6) | 除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信贷销售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或资助的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支付予提供退休金服务人士外,其预扣税率为10%. |
注 (7) | 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8)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9)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0)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公司股票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合资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定期交易。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 (11) |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2)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 (13) | 所有物业投资工具,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支付的股息之预扣税率为15%,其实益拥有人为退休金计划者除外。 |
注 (14) |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
香港公司只有申請到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才可以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下的待遇。很多客戶認為香港公司就肯定可以申請到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實際情況不是這樣的。
居民身分證明書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主管當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檔,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足以證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分的檔。一般而言,如果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的表格並非由稅務局發出,稅務局並不會在其上簽名或蓋章,由奧地利、比利時及盧森堡發出的表格則例外。
在香港與有關的稅務管轄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生效後,香港主管當局才會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會獲發一份居民身分證明書。請按這裏以參閱已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稅務管轄區的資料。
香港主管當局當盡力協助香港居民申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該人士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香港主管當局可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因此,假如該人士並不符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內有關條文訂明享受相關待遇的條件,則可能出現該人士不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情況。對於遵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內的條款和維護其宗旨,香港主管當局尤其重視,不會向那些明顯不可獲外地稅項寬免的人士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如果香港主管當局有理由相信該人士並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在決定是否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前,香港主管當局或會要求該人士提供進一步資料。若締約夥伴對該人士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一事存疑,則香港主管當局可能會進行資料交換,以助確定該人士是否可獲有關待遇。
該人士亦須留意,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並不保證其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將會成功。該人士是否可獲外地稅項寬免將由締約夥伴作出最終決定。締約夥伴會就該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和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作出決定。如香港居民認為締約夥伴不應拒絕給予其應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當局會考慮按照相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協商程式,與該締約夥伴進行磋商。
為協助香港主管當局決定是否可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任何人士須在提交申請時提供相關的資料。
誰可申請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你可以參閱有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有關條文及議定書,以確定你就該協定 / 安排而言是否屬於香港居民。
申請表格
你須要填寫適當的表格:
缔约伙伴 | 表格 | |
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 个人 | |
中国内地 | IR1313A (10/2015) | IR1314A (10/2015) |
其他税务管辖区 | IR1313B (10/2015) | IR1314B (10/2015) |
自2015年11月1日起,為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申請人不需要夾附內地稅務機關發出的轉介函。
如何申請
請把填妥的申請表格交到: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 號
稅務大樓 36 樓
稅務局
稅收協定組
評稅主任(稅收協定)
處理時間
處理有關申請一般需時二十一個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當局未能根據所得的資料以確定你的居民身分,將會要求你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一般而言,就2014年5月19日後收到的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會以郵遞方式寄給你。若你欲親自領取居民身分證明書,須在遞交相關申請表及所需資料時,以書面一併作出申請。